2026 年 7 月 15 日,日本觀光廳、國土交通省、厚生勞動省,連名發了一紙通知。 內容一句話講完:地方政府可以用條例,把民泊的年營業天數,訂成 0 天。
不是 30 天。不是 10 天。是零。
前兩篇我們談過民泊新法的 180 天天花板,也算過稅單如何整張換臉。
這一篇,講台灣人自己下場時,會撞到的五道關——而第一道,就是這紙 7 月的通知。
第一關:母法准,不代表你那條街准
日本的民泊制度有個很多外國人搞不清楚的結構:《住宅宿泊事業法》是母法,但各地方自治體可以再加碼限制。
日文叫「上乗せ条例」(上乘條例)。
過去這個加碼還算克制——某些區域限制只能週末營業、某些學校周邊限制期間。
但 2026 年 7 月那紙技術助言,把天花板整個掀了。
只要自治體認為生活環境或教育環境有受影響之虞,就可以:
- 在特定區域直接禁止新設民泊
- 把營業天數上限訂為 0 天
- 強制業者裝 ICT 設備(噪音計、出入口攝影機,還要保存一定期間的資料)
這代表一件事:看房的順序整個顛倒了。
以前是先看物件、算收益,再去確認法規。
現在第一步應該是——打開那個市區町村的條例,確認這裡到底還准不准做民泊。母法給你 180 天,條例可以直接收回去。
第二關:你一定是「家主不在型」,所以一定要付這筆錢
日本把民泊分成兩種:家主住在裡面的「家主居住型」,跟屋主不在的「家主不在型」。
台灣人住台灣,答案沒有懸念——你必定是家主不在型。
而法規對家主不在型有一條硬性規定:必須把清潔、衛生、客訴應對等管理業務,全權委託給有國土交通大臣登錄的「住宅宿泊管理業者」。
不是「建議」,是「必須」。
實務上這筆委託費用的行情,落在總營業額的 15% 到 25%。
所以請把你的財務模型改一下:那不是可省的支出,那是法定成本。
第三關:錢匯回台灣前,會先被扣掉 20.42%
這是最多台灣屋主第一年會嚇一跳的地方。
流程是這樣的:客人付錢給平台,平台結給日本的管理業者,管理業者扣掉自己的抽成,再把淨利匯到你台灣的帳戶。
而在「匯出」這個動作發生時,這筆錢屬於日本國內源泉所得。
稅務局很可能要求管理業者先幫你扣下 20.42% 的所得稅。
重點來了——這 20.42% 只是預繳,不是最終稅額。
你實際該繳多少,要等隔年報稅精算完才知道,多退少補。但那筆現金,在這一整年裡就是躺在日本稅務署,不在你的帳戶。
對現金流敏感的人,這一刀有感。
第四關:你得找一個日本人(或事務所)當你的「納稅管理人」
非居住者沒辦法在日本收公文、也沒辦法直接繳稅。
所以日本稅法規定:非居住者在日本有應稅所得,或持有要繳固定資產稅的資產,原則上必須選任一位住在日本的「納稅管理人」,並向稅務署與市町村提交屆出書。
過去地方政府查得鬆,很多人矇混過去。
但近年為了確保固都稅收得到,各市町村在過戶階段就會強力要求海外買家指定,沒指定會直接吃行政指導。
實務上大多委託日本的稅理士法人,需要付年費。
第五關:最少人知道、但最貴的一關——PE
這一關講起來抽象,但它可能是整篇文章最重要的部分。
國際租稅有個大原則:「沒有常設機構,就不課事業所得稅」(日文寫作「恒久的施設」,簡稱 PE)。
台灣人在日本單純買房收租,不構成 PE,稅務相對單純。
但民泊是「事業」,不是單純出租。
而你為了合法經營,被法律逼著把接單、清掃、客訴全部委託給日本的管理業者。
在國際稅務實務上,這種代你行使業務權限的業者,很容易被認定成你在日本的「代理人 PE」。
一旦被認定有 PE,後果是:這間民泊產生的所有利潤,不再只是被源泉扣繳了事,而是要在日本做完整的綜合課稅——累進稅率最高 45%。
我知道這聽起來像在嚇人。但這正是第二關那個「必須委託」的規定,最諷刺的地方:法律要求你做的事,可能同時替你製造了稅務風險。
順帶一提:台日租稅協定救不了你
很多人以為台日之間有租稅協定,日本的稅可以抵掉或免掉。
實情是:台日之間適用的是 2015 年由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與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簽署的民間取決,日本再用國內法賦予它等同租稅協定的效力。
它確實有效。但它只涵蓋所得稅與法人稅。
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這些每年都要繳的地方稅,不在裡面。
繼承稅、贈與稅,也不在裡面。
而依照協定第 6 條,不動產所在地國(日本)對不動產所得有優先課稅權——協定從來就不是用來讓你不繳日本稅的。
最後給一個市場現實:截至 2026 年 5 月,日本民泊的屆出件數突破 6 萬件,但廢業件數也累積到 2 萬件,廢業率超過 36%。
這個數字不是要勸退你,而是說明一件事:能撐下來的,都不是靠熱情,是靠事前把這五道關算清楚。
一分鐘收攏成一句話:
在日本做民泊,難的從來不是買到房子,而是條例准不准、管理費付不付得起、預扣的現金撐不撐得住、以及那個沒人跟你提過的 PE 風險。
先問你自己一個問題:你正在看的那間房子,它所在的市區町村——今年還准不准做民泊? 這一格,你查過了嗎?
讀者來信:三個關於台灣人經營民泊你最想問的問題
「零日規制」是什麼意思?我已經在經營的民泊,會不會被追溯關掉?
作者: 零日規制指的是地方自治體可以透過條例,把特定區域的民泊年營業日數上限直接訂為 0 天,實質等同於在那個區域全面禁止。它的依據是 2026 年 7 月 15 日觀光廳、國土交通省與厚生勞動省連名發出的技術助言,重點在於中央正式把這個權力下放給地方,理由是保護生活環境與教育環境。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份通知並沒有把既有業者完全排除在外——它容許自治體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把限制擴及既有民泊,所以「我早就在做了應該沒事」並不是一個安全的假設。同一份通知也允許自治體強制業者導入 ICT 管理,例如裝噪音計、出入口攝影機並保存一定期間的紀錄,這會直接墊高你的營運成本。打個比方:這就像原本全市都能停車的路段,市政府突然拿到權限可以把某些巷子劃成全時段禁停——而且不只新來的車不能停,已經固定停在那裡的人也得挪走。
匯款時被預扣的 20.42%,這筆錢還拿得回來嗎?
作者: 拿得回來,但要靠你自己去申報,而且會有時間差。這 20.42% 的性質是「預繳」,不是最終稅額——日本稅法用它來確保非居住者的錢在匯出海外之前,先留下一筆在稅務署手上。你實際該繳多少,要等隔年的確定申告(每年 2 月 16 日到 3 月 15 日)把收入減掉必要經費、算出真正的應稅所得之後才會知道,多扣的部分會退還給你。但因為非居住者沒辦法直接在日本收公文、也不能直接繳稅,這件事實務上必須透過你選任的納稅管理人去辦。所以真正的痛點不是「錢會不會不見」,而是這筆現金會在日本躺上將近一年,對現金流吃緊的人殺傷力不小。打個比方:這就像在台灣被扣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錢沒有真的不見,但你得等到隔年報稅才拿得回來,中間那段日子它就是不在你口袋裡。
代理人 PE 是什麼?我只是找當地業者代管,怎麼會變成在日本有據點?
作者: PE 是「恒久的施設」(常設機構)的縮寫,國際租稅的大原則是「沒有 PE 就不課事業所得稅」,這也是很多跨境投資人賴以計算稅負的前提。單純買房收租不構成 PE,因為你只是被動收取空間的對價;但民泊在稅法上是「事業」,而你為了合法經營家主不在型,被法律強制委託日本的管理業者去接單、清掃、處理客訴。當一個當地業者實質上代替你行使這些業務權限時,稅務機關就有機會認定它是你的「代理人 PE」——也就是說,你人雖然在台灣,但你的營業行為已經透過它落地在日本了。一旦被認定,這間民泊的所有利潤就不再只是被源泉扣繳了事,而要在日本做完整的綜合課稅,累進稅率最高到 45%。打個比方:這就像你人在台灣網購賣東西給日本客人,本來只是單純出口;但你在東京找了一個人專門幫你收單、包貨、處理退換——這時候日本會說,你其實已經在我這裡開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