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賺五百萬日圓,賣房子、賣股票、賣金塊,日本用的是三套不同的規則
日本對「處分獲利」課稅,準備了三套互不相通的規則——土地建物、股票、以及金塊名畫這類一般資產。連「持有五年」這句話,在三套裡的意思都不一樣。這篇還會講到兩件台灣人特別該知道的事:非居住者賣日本股票原則上不課稅,以及離開日本那一刻可能被課的「出國稅」。
涵蓋日本納稅管理人(納税管理人)制度的國稅/地方稅雙軌結構——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的届出與令和4年1月1日施行的『特定納稅管理人』強制指定(60日催告→國內便宜者徵詢→指定處分)、公示送達7日視為送達;地方稅法各稅目個別規定(固定資產稅第355條、市町村民稅第300條、不動產取得稅第73條之10)與都市計畫稅第702條之5、個人道府縣民稅第28條的當然兼任、徵收確保無虞之認定免除、不申告過料10萬圓以下與虛偽申告罰金30萬圓以下;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第42號把『出國』定義為未辦届出而失去住所居所、第126・127條出國前確定申告;以及台灣非居住者在取得、持有、出租、處分、繼承五階段的選任實務與費用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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