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賺五百萬日圓,賣房子、賣股票、賣金塊,日本用的是三套不同的規則

日本對「處分獲利」課稅,準備了三套互不相通的規則——土地建物、股票、以及金塊名畫這類一般資產。連「持有五年」這句話,在三套裡的意思都不一樣。這篇還會講到兩件台灣人特別該知道的事:非居住者賣日本股票原則上不課稅,以及離開日本那一刻可能被課的「出國稅」。

極簡幾何插畫:暖米白背景上三條互不相交的水平圓角長軌上下並排,分別以霧藍、鼠尾草綠、淡青細線描邊,每一條軌道內各有一枚同色實心圓點停在不同的水平位置,軌道之間完全留白、沒有任何連結線。低飽和莫蘭迪配色、大量留白,象徵日本把處分獲利分流成三套互不相通的課稅體系。

日本問的不是「你賺了多少」。 是先問:「你賣的是什麼?

同樣是賺 500 萬日圓。

賣房子、賣股票、賣一塊放在保險箱二十年的金條——在日本,這三件事會掉進三個完全不同的課稅世界。不只是稅率不同,是連「持有五年」這句話的定義都不一樣。

三套規則,三個世界

你賣的東西課稅方式稅率根據
土地・建物申告分離課稅長期 20.315%/短期 39.63%措置法 31・32 條
股票・投信申告分離課稅一律 20.315%措置法 37 條之 10・11
金塊・名畫・會員權・船總合課稅併入年所得,累進所得稅法 33 條

前兩排大家比較熟。第三排——總合課稅——才是真正的異世界。

異世界的第一條:五年,從你買的那天起算

前面兩篇談不動產時,我一直強調那個殘忍的規則:長短期的判定基準是「賣掉那一年的 1 月 1 日」,不是實際持有天數(取得費怎麼算出來有哪些特例扣得到分別在那兩篇)。

但總合課稅這一組,規則完全不同。

《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3 項第 1 款寫得直白:短期讓渡所得,是「該資產取得之日以後五年以內」所為之讓渡的所得。

取得日起,實實在在的五年。

同一部所得稅法裡,「五年」有兩個定義。不動產那套是措置法特別改寫的結果,一般資產走的才是本法的原型。

異世界的第二條:長期只課一半

這是總合課稅最大的甜頭。

《所得稅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總合課稅的長期讓渡所得,只有二分之一計入總所得金額。

再加上第 33 條第 4 項的特別控除——每年 50 萬圓(同條第 5 項還規定,這 50 萬要優先從短期那部分扣,等於預設對納稅人有利)。

把數字放進去看:

你賣掉一批金塊,賺了 500 萬圓。

  • 持有 3 年(短期):(500 − 50) = 450 萬全額併入年所得
  • 持有 6 年(長期):(500 − 50) ÷ 2 = 225 萬併入年所得

課稅基礎差一倍。多抱一年,稅基砍半。

有人可能會說:這樣看起來總合課稅比分離課稅划算?也不一定——因為那 225 萬是要疊在你的薪水上跑累進的。所得高的人邊際稅率上到 33%、40%,再加 10% 住民稅,實際負擔可能還贏不了分離課稅的 20.315%。

這是一個要拿自己的年所得級距去算的題目,沒有通則。

異世界的第三條:三十萬圓的分水嶺

「那我賣二手包、賣舊車,也要繳稅嗎?」

原則上不用。《所得稅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9 款把「生活上通常必要的動產」列為非課稅。

但施行令第 25 條開了一個洞:一個或一組價額超過 30 萬圓的貴金屬、寶石、書畫、骨董、美術工藝品,不在非課稅範圍內

日常用的東西賣掉不課稅,值錢的東西賣掉要課稅——分界線就畫在 30 萬圓。

回到股票:三個容易踩的細節

股票這一組稅率單純(一律 20.315%),麻煩的是通算規則。

一、上市與未上市不能互相抵銷。 條文把兩者設計成兩個獨立的課稅單位(措置法 37 條之 10 vs 37 條之 11)。上市股票賺、未上市股票賠,稅照繳。

二、上市股票的虧損可以跟股息通算,還能結轉三年(措置法 37 條之 12 之 2)——但必須申報。開了「源泉徵收有」特定帳戶而習慣不申報的人,這個權利每年都在自動放棄。

三、NISA 賺不課稅,賠也不能扣。 因為 NISA 帳戶裡的損益在稅務上「不存在」,所以它既不能跟其他帳戶的獲利通算,也不能結轉。這是免稅制度的對價,不是漏洞。

台灣人特別該知道的兩件事

一、非居住者賣日本股票,原則上不課稅

《所得稅法》第 161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國內土地建物的讓渡對價」直接列為國內源泉所得——所以非居住者賣日本房子,日本一定課得到,還要先被扣 10.21% 源泉徵收。

但股票走的是第 3 款,而第 3 款說「政令所定者」。翻開施行令第 281 條,那是一份限定列舉

  1. 國內不動產、不動產上的權利、山林
  2. 買集股票(把同一檔買到一定份額再回賣給發行公司那種)
  3. 事業讓渡類似(特殊關係股東等身分的非居住者所為的讓渡)
  4. 不動產關連法人的股票
  5. 國內高爾夫球場法人的股票(=球證)

一般的日本上市股票,不在名單上

所以一個沒有日本常設機構的台灣人,在台灣的券商買了豐田、賣掉賺錢——那筆獲利日本不課。(第 4 項是要注意的例外:資產一半以上由日本不動產構成的公司,其股票的處分日本仍保有課稅權;台日之間的租稅協議第 13 條第 4 項也是同樣的設計,門檻是讓渡日前 365 天內任一時點資產的 50% 以上。)

房子課、股票不課。 這個非對稱,本身就是一個資產配置的變數。

二、離開日本那一刻,可能被課「出國稅」

《所得稅法》第 60 條之 2:符合條件的人在移居海外時,手上的有價證券會被視為在那一刻全部賣出,未實現的帳面獲利要當場課稅。

門檻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第 5 項是用排除的方式寫的,所以要反過來讀):

  • 有價證券等合計 1 億圓以上(現金與不動產不算)
  • 出國日前 10 年內,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超過 5 年

在日本待五年以下的台灣派駐者,不管資產多少都不在射程內。

而這條裡藏著一個我覺得最值得記住的細節——評價時點取決於你有沒有辦一張表

情況用哪一天的價格算
出國前有提出納稅管理人届出國外轉出當天的價額
沒有提出就走了預定出國日的 3 個月前的價額

那張表原本只是「請一個人在日本幫你收稅單」的手續。但在出國稅這裡,它直接改寫了課稅標準本身。

(辦了届出並提供擔保的人,還可以申請 5 年、最長 10 年的延緩繳納;期間內回日本且資產沒賣掉,這筆稅可以取消。)

——

三套規則寫到這裡,其實可以收成一句話:

日本不是先看你賺多少,是先看你賣的是什麼、住過沒有、以及那一天你人在哪裡。

同樣的獲利,換一個資產類別,就換一部法典。

讀者來信:三個你大概最想問的問題

日本不課我賣日股的稅,那我回台灣要申報嗎?會不會兩邊都不用繳?

作者: 不會兩邊都不用,答案取決於你是哪一國的稅務居民。如果你人在台灣、屬於台灣的居住者,那筆日本股票的獲利在台灣屬於「海外所得」,走的是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就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再扣掉七百多萬元的免稅額後,超過部分按 20% 課徵(免稅額每隔幾年隨物價調整,申報前要查當年度的公告數)。反過來,如果你當時是日本的居住者,那日本就會用 20.315% 課到你,這時反而是台灣不課。所以「日本不課」這句話成立的前提是你已經離開日本、成為非居住者——這個身分變化本身就會同時改寫兩邊的課稅權。打個比方:這不是兩個國家都放棄,是那筆所得會掉進其中一個國家的網子,你的居住地決定它掉進哪一張。

賣掉在日本買的名牌包、手錶、二手相機,這些到底要不要報稅?

作者: 大部分不用,但界線比你想的低。《所得稅法》第 9 條把「生活上通常必要的動產」列為非課稅,日常穿戴使用的衣物、家具、一般的包和錶賣掉都不課;但施行令第 25 條把一個或一組價額超過 30 萬圓的貴金屬、寶石、書畫、骨董、美術工藝品排除在非課稅之外。注意這是看「賣的時候的價額」而不是你當初買多少,所以一只當年 25 萬買、現在行情 60 萬的錶,是會落進課稅範圍的。真的要課的時候也未必要繳——總合課稅每年有 50 萬圓特別控除,持有超過五年還只算一半,多數個人賣個一兩件根本吃不完控除額。但如果你是持續在買賣、量大到看起來像在做生意,那性質會從讓渡所得變成事業所得或雜所得,這條 50 萬控除就用不上了。打個比方:30 萬圓那條線像是海關的自用行李門檻,日常用品隨你帶,但一超過那個價值,它就從「你的東西」變成「一筆交易」。

我大概兩三年後會離開日本,那出國稅是不是只要走之前把股票賣掉就沒事了?

作者: 技術上可以,但你等於自己提前實現了那筆稅,不見得划算。走之前賣掉,獲利就變成當年度一般的股票讓渡所得,一樣課 20.315%,只是換成你主動選時點而已;真正的差別在於出國稅有「延緩繳納」這條路,辦了納稅管理人届出並提供擔保後可以緩繳 5 年(可延長到 10 年),期間內如果你回到日本而且資產沒有處分掉,這筆稅可以整筆取消。另外別忘了門檻是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有價證券等合計 1 億圓以上,而且出國日前 10 年內在日本住滿超過 5 年;你只待兩三年的話,資產再多都不在射程內。真正要小心的反而是那些「本來只打算待三年、結果一待六年」的人,因為第 6 年跨過去的那一刻,射程就打開了。打個比方:這比較像機場的行李超重費,不是逼你把行李丟掉,而是你要先決定要當場付、還是辦手續分期,前提是你的行李真的超過那條磅秤上的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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