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日本的房子賺了三千萬,稅單卻按「賺一億」在算——問題出在你以為的成本
日本賣房課的不是「你賺多少」,是「你能證明多少」。買價不等於成本——建物那一半會被折舊一年一年吃掉;契約書弄丟了,稅法就當你的成本只有賣價的 5%。這篇帶不懂日文的你,看懂讓渡所得裡最少人講、卻最會決定稅單金額的那一格:取得費。
2026.09.09
涵蓋日本讓渡所得(譲渡所得)的三大課稅體系分流——土地建物等與股票等的申告分離課稅、其他一般資產的總合課稅;取得費認定(所得稅法38條2項的減價償却費控除、施行令85條的耐用年數1.5倍舊定額法、措置法31條之4的5%概算取得費與通達擴張、所得稅法60條的贈與相續取得費與取得時期承繼);長短期判定(不動產以讓渡年1月1日、一般資產以取得日起5年)與20.315%/39.63%稅率;居住用財產3,000萬圓特別控除、10年超輕減稅率、被相續人居住用家屋(空屋)特例、相續財產取得費加算、讓渡損失損益通算;以及非居住者的10.21%源泉徵收、國內源泉所得限定列舉與國外轉出時課稅(出國稅)。
共 3 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