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賣房的減稅,不是看你持有幾年,是看你「住過沒有」

日本讓渡所得最大的一筆減免是 3,000 萬圓特別控除,而它有個幾乎沒人講清楚的特性——完全不看你持有幾年,短期賣掉照樣能用。真正卡住台灣屋主的是另外三個字:居住用。這篇拆解四個關鍵特例的要件、哪兩個能疊、哪兩個互斥,以及投資客為什麼一個都沾不上。

極簡幾何插畫:暖米白背景上三根左端對齊的水平色塊由上而下依序縮短,最上為最長的霧藍、中間為較短的鼠尾草綠、最下為最短的淡青,左側一條灰藍細直線串起三者作為共同起點。低飽和莫蘭迪配色、大量留白,象徵同一筆讓渡所得經 3,000 萬圓特別控除與 10 年超輕減稅率逐級遞減的三段式降階。

日本的處分稅,減稅不靠稅率。 靠的是三個字:居住用

有個問題我被問過非常多次,而且問的人幾乎都猜錯。

「3,000 萬圓特別控除,是不是要持有滿五年才能用?」

不用。一天都不用。

這是《租稅特別措置法》第 35 條裡一個安靜到有點反直覺的設計——條文同時改寫了第 31 條(長期)第 32 條(短期)。也就是說,你買了兩年就賣的自住房,一樣扣得到 3,000 萬。

短期讓渡的稅率是 39.63%,但你的課稅所得可以先被砍掉 3,000 萬。這個組合,是很多人算稅時完全沒放進去的變數。

三段式降階,看一次就懂差多少

假設你賣掉東京的自住房:成交 8,000 萬,取得費 3,000 萬(記得那是扣完建物折舊之後的數字,不是你當年付出去的錢),讓渡費用 300 萬。

讓渡所得 = 8,000 − 3,000 − 300 = 4,700 萬

接下來看這三層:

情境課稅所得稅率稅金
投資用物件(什麼都不能用)4,700 萬20.315%954.8 萬
自住,用 3,000 萬控除1,700 萬20.315%345.4 萬
自住+持有超過 10 年1,700 萬14.21%241.6 萬

同一間房、同一個價格。954.8 萬 對 241.6 萬。

差別不在你多會殺價,在於這間房子在稅法眼裡的身分。

第一層:3,000 萬控除,但有三道門檻

措置法第 35 條第 2 項寫了要件,實務上會卡人的有三個:

一、搬走之後有時效。 已經不住的房子,必須在「不再供居住之日起算三年後的那一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賣掉。搬走的隔年 1 月搬,你其實有將近四年;但 12 月搬,就只剩三年多一點。這是一個以年底為刻度、而非以月份計算的期限,很容易誤判。

二、賣給親人不算。 條文明文排除「對配偶及政令所定特別關係者的讓渡」。賣給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自己控制的法人——全部不適用。想用左手換右手把成本墊高,這條路被堵死了。

三、三年只能用一次。 條文括號寫著「其年之前年或前前年已受本項適用者除外」。所以連續處分兩間自住房的人,第二間通常用不到。

第二層:10 年超輕減稅率——而且可以疊

措置法第 31 條之 3:讓渡年 1 月 1 日持有超過 10 年的居住用財產,稅率降為——

  • 課稅長期讓渡所得 6,000 萬以下的部分:14.21%(所得稅 10 + 復興 0.21 + 住民 4)
  • 超過 6,000 萬的部分:20.315%

關鍵問題來了:這個能不能跟 3,000 萬控除一起用?

可以。 而且判斷方法比想像中乾脆——第 31 條之 3 條文裡列了一長串「不適用」的條號(31 條之 2、33 條到 33 條之 3、35 條之 3、36 條之 2、37 條……),而第 35 條不在那份名單上

順序是:先扣 3,000 萬,剩下的金額再套輕減稅率。上表第三行就是這樣算出來的。

(這條同樣是三年一次,跟 3,000 萬控除的冷卻期各自獨立計算。)

第三層:繼承來的空屋,另有一條專門通道

如果房子是繼承來的、而且沒人住,措置法第 35 條第 3 項給了另一扇門——俗稱空屋特例,一樣是 3,000 萬。

但要件比自住那條嚴格得多:

  • 譲渡要在繼承開始日起算三年後的那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 成交價不得超過 1 億圓
  • 從繼承那一刻到賣出為止,不得供事業、出租或居住使用
  • 賣的時候要符合耐震基準,或者已經把房子拆掉
  • 適用期限目前到令和 9 年(2027 年)12 月 31 日
  • 繼承人有 3 人以上時,每人的控除上限降為 2,000 萬

那句「不得出租」殺傷力最大。很多人繼承後想「先租出去,租金補一下固定資產稅」,一租下去,這 3,000 萬就飛了。

兩個特例互斥,別同時規劃

繼承還有另一條可用的路:措置法第 39 條的相續財產取得費加算——在相續稅申報期限的次日起三年內(實務上約繼承後三年十個月)賣掉,可以把已繳的相續稅按比例加進取得費。

那,空屋特例 3,000 萬 + 取得費加算,兩個都拿?

不行。第 35 條第 3 項的括號裡明文寫著,適用第 39 條的讓渡排除在對象譲渡之外

這兩條只能二選一。 選哪一條沒有標準答案:相續稅繳得多的人,取得費加算可能加得比 3,000 萬還多;相續稅繳得少甚至沒繳的人,當然選空屋特例。這是一道要拿實際數字跑過兩次的算術題,不是原則問題。

賣賠了呢?投資客最痛的一條

自住房賣賠了,措置法第 41 條之 5、第 41 條之 5 之 2 允許你把損失跟薪資等其他所得損益通算,扣不完還能往後結轉三年。

投資用物件賣賠了呢?

措置法第 31 條、第 32 條的條文後段各寫了一句話:損失「視為未曾發生」。

賺錢要繳兩成,賠錢當作沒這回事。這個不對稱,是日本不動產投資最容易被忽略的下檔風險——而它的分水嶺,一樣是那三個字:居住用

——

看到這裡你應該感覺到了:這一整套特例,本質上是一部住宅政策,不是投資稅制。日本要保護的是「換房子的人」,不是「操作資產的人」。

所以有人會問:那我在日本買的股票、放在保險箱的金塊、幾年前手滑買的高爾夫球會員權,賣掉的時候套哪一套規則?

答案是:哪一套都不是。

日本對「處分獲利」課稅,其實準備了三套完全不同的規則——連「持有五年」這句話的意思,在三套裡都不一樣。分流的邏輯我整理在「同樣賺五百萬日圓,賣房子、賣股票、賣金塊,日本用的是三套不同的規則」

讀者來信:三個你大概最想問的問題

我人在台灣,日本那間房子是四年前搬走後就一直空著,還來得及用 3,000 萬控除嗎?

作者: 要看你是哪一年搬走的、以及你打算哪一年賣,因為這個期限是用「年底」在數的。條文寫的是「不再供居住之日起算三年後的那一年的 12 月 31 日」——假設你 2022 年 3 月搬走,那麼終點是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四年前搬走的話大概率已經過期了;但如果是 2022 年 12 月搬走,終點一樣是 2025 年底,你實際只有三年多一點。所以同樣「搬走四年」,答案可能完全相反,關鍵在月份。另外提醒一件事:非居住者身分本身不影響這個特例的適用,日本並沒有規定只有住在日本的人才能用 3,000 萬控除,真正卡住台灣人的是「曾經自住」這個事實要件——純投資、從沒住過的物件,怎麼算都用不到。打個比方:這個期限像一張以「年」為單位的停車票,不管你幾點進場,都是算到第三年的最後一天為止,早上進場的人賺到最多時間。

用了 3,000 萬控除賣掉舊房,再貸款買新房,住宅貸款的扣除還能用嗎?

作者: 通常不能,而且這是實務上最貴的一個誤判。日本的住宅ローン控除(住宅借入金等特別控除)有一條排他規定:在你入住新居那一年,以及前 2 年、後 3 年,合計六個年度之內,如果對舊居用過 3,000 萬圓特別控除、10 年超輕減稅率或買換特例,新居的貸款扣除就不能用。這代表你必須先算兩邊的總金額再決定——3,000 萬控除省下的是一次性的讓渡所得稅(可能三、五百萬圓),住宅貸款扣除省的是往後十三年、每年最多幾十萬圓的所得稅,兩者量級其實相當接近。順序也很重要:先賣後買、還是先買後賣,會落在不同的年度區間,結果可能不一樣。打個比方:這像兩張只能擇一使用的折價券,店員不會提醒你哪張比較划算,你得自己把兩張都算完再遞出去。

我跟兩個兄弟姊妹一起繼承老家,空屋特例是每人 3,000 萬,還是三個人分 3,000 萬?

作者: 原本是每人各 3,000 萬,但你這個情況剛好踩在改動點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後的讓渡,繼承人有 3 人以上時,每人的控除上限降為 2,000 萬圓。所以你們三個人是各自 2,000 萬、合計 6,000 萬,而不是各自 3,000 萬的 9,000 萬。如果只有兩個人繼承,才維持各 3,000 萬。這條改動的用意是防止刻意把繼承人數拉高來擴張控除總額,但它對本來就是三兄弟姊妹的家庭一樣有效,沒有例外。還要提醒:空屋特例的其他要件(1 億圓上限、繼承後不得出租或居住、耐震或拆除、令和 9 年底的落日)是每一位繼承人各自檢驗的,其中一人違反不會拖垮其他人,但 1 億圓的上限是看整筆交易的成交價,不是看每個人分到多少。打個比方:這像三個人合買一張團體票,票價有沒有打折看的是團體人數,但入場資格還是一個一個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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