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雇用流動性確實在上升,但上升的是員工自己走,不是公司趕得動人。這兩件事在法律上沒有關係。
一家台灣電子廠併購了日本的中小型零件商,接手第一年發現對方有兩條產線長期虧損、人員配置也遠超需要。台灣總部依照自己的經驗排了時程:談優退、給資遣費、預告期滿就結束。日本的顧問律師看完計畫問了一句:你們打算怎麼證明已經盡過解僱迴避努力?
台灣總部的簡報裡沒有這一頁,因為台灣的法律不要求這一頁。資料時點為 2026 年 8 月 18 日。
流動性上升是真的,而且數字比想像中精確
| 指標 | 最新值 | 出處 |
|---|---|---|
| 轉職者數 | 2024 年 331 萬人(三年連續增加); 2025 年平均 330 萬人(男 156 萬、女 174 萬) | 總務省《勞動力調查(詳細集計)》 |
| 正職→正職的轉職者數 | 2024 年 99 萬人(前年比 +5.3%),追溯得到的 2012 年以來最多 | 同上 |
| 轉職等希望者數 | 1,000 萬人(八年來首次減少,前年比 −7 萬人) | 同上 |
| 一般勞動者平均勤續年數 | 12.4 年(男 13.9 年、女 10.0 年) | 厚生勞動省《令和 6 年賃金構造基本統計調查》 |
→ 這裡最該看的不是 331 萬這個總數,是 99 萬那一列。轉職總數包含大量非正職之間的移動,那反映的是勞動市場的底層流動;正職換到正職才是「終身雇用鬆動」的直接證據,而它創了統計追溯範圍內的新高。
→ 但同一份調查裡,轉職等希望者八年來第一次減少。想換工作的人變少、真的換成的人變多——這是媒合效率提升的形狀,不是雇用制度崩解的形狀。
→ 平均勤續 12.4 年也值得放在旁邊。這個數字不算短,而且它是全體一般勞動者的平均,包含大量中小企業與非正職轉入者。日本人換工作變頻繁了,但沒有變成隨時在換。
→ 還有一件事得說清楚:2025 年平均已經從 331 萬微幅回到 330 萬。三年連增之後出現持平,代表這波流動性上升不是無限外推的趨勢線。用「日本正在快速美國化」當前提去設計你的人事制度,會高估你能挖到人的速度,也會高估你的人被挖走的速度。
但解僱的法律門檻一條都沒有放寬
日本沒有一部條文列舉「經營困難就可以解僱」。整理解僱(因經營理由的裁員)的合法性由判例累積而成,實務上檢驗四件事:
| 要件 | 你要證明的東西 |
|---|---|
| 人員整理的必要性 | 用客觀的經營指標說明惡化到什麼程度、為什麼需要裁這麼多人 |
| 解僱迴避努力義務的履行 | 調職、外派、募集希望退職等手段是否已經試過 |
| 被解僱者選定的合理性 | 選人的基準是否客觀、有沒有針對性 |
| 解僱手續的妥當性 | 有沒有對勞工與工會充分說明協議 |
→ 需要誠實補一句:近年判例的解釋有在鬆動,但鬆動的方式不是降低門檻,是把「四要件」改用「四要素」來理解——不再是缺一即無效,而是綜合考量後認定相當即有效。這對你的意義是舉證方式變靈活了,不是可以少做哪一項。
→ 和台灣的落差就在第二項。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把可終止契約的事由列舉出來(虧損、業務緊縮等),給付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後即可終止;日本沒有對應的列舉條文,要件之一是你必須先證明自己已經努力過不解僱。台灣經營者的資遣經驗平移到日本,缺的通常就是這一頁。
把兩邊放在一起會更清楚:
| 台灣 | 日本 | |
|---|---|---|
| 法源形式 | 勞基法第 11 條列舉終止事由 | 無列舉條文,由判例累積 |
| 經營惡化的舉證 | 符合列舉事由即可 | 需以客觀指標說明惡化程度與裁減人數的關聯 |
| 有無「先努力不解僱」的義務 | 無明文對應要求 | 有,且是四項裡最常敗訴的一項 |
| 法定退職金 | 有資遣費計算公式 | 無法定制度,給付來自公司規程與談判 |
| 對象選定 | 未要求證明基準客觀性 | 需說明選定基準的合理性 |
→ 所以真正該調整的是時程假設。台灣端排的是「決定到生效」的時程,日本端要排的是「決定到能舉證」的時程,後者短則數月、長則跨年度,而且中途會產生調職與希望退職募集的實際成本。
那句被引用了七年的話,原文是條件句
2019 年 5 月 13 日,豐田章男以日本汽車工業會會長身分在記者會上談終身雇用。中文圈流傳的版本通常是「豐田社長宣告終身雇用結束」。原話的結構不是那樣:
日本對於持續雇用的企業、繳稅的企業沒有誘因。誘因再不出來,要守住終身雇用就進入相當困難的局面了。
→ 主詞不是「終身雇用結束了」,是「制度沒有給企業誘因」。這是一句對政策喊話的條件句,而且說話的人當時正在經營日本最大的雇主之一。
→ 為什麼這個差別重要:如果你把它讀成宣告,你會推論日本企業正在集體鬆綁雇用;如果你讀成條件句,你會看到真正的訊息是企業覺得被制度綁住卻拿不到補償。後者才符合前一節那張表——法制沒動,所以企業想的是怎麼在不動法制的前提下調整。
→ 另外值得記住的是,終身雇用從來不是全體日本人的制度。它的適用範圍一直是大企業的正職,而那從來不是多數。用「日本人都是終身雇用」當前提去設計你的日本法人人事制度,第一步就偏了。
日本企業實際在用的是哪一招
既然直接解僱這麼難,日本大企業縮編時用的是希望退職募集——公開條件、限期徵求自願離職者,通常附上退職金的加算。
→ 它之所以是主流,不是因為比較體面,是因為它同時處理四要件裡的兩項:募集本身就是「解僱迴避努力」的證據,而募集過程中的說明會與個別面談構成「手續妥當性」的證據。換句話說,它是在為萬一走到整理解僱那一步預先累積舉證。
→ 代價是你付得比想像多。加算金沒有公定行情,實務上會隨公司規模、產業與當年獲利浮動,而且募集是自願的——你想留的人可能報名,你想請走的人可能不報名。想靠限定對象來解決這件事,會直接撞上第三項要件的合理性檢驗。
→ 對台灣經營者最反直覺的一點在這裡:在日本,花錢買同意通常比省錢走程序便宜。你省下的加算金,會以舉證成本、時程延宕與勞使關係惡化的形式回來,而且後者無法在董事會上一次性認列。
這對你的雇用設計意味著什麼
→ 要的是「員工自己走得順」的設計,不是「趕得動人」的設計。前者在日本合法且常見,後者不但難,而且失敗一次會留下判例風險與工會關係的長期成本。
→ 三個實務槓桿,按介入時點由早到晚:入職時的職務內容與勞動條件書面明確化(日後主張職務消滅時的基礎)、試用期間的運用(仍受限制但門檻低於正式解僱)、以及希望退職募集的設計(同時滿足第二與第四要件的主要工具)。
→ 有期契約勞工是另一條路徑,但要注意通算五年後的無期轉換申請權。把有期當成規避手段來用,五年後會一次性地把問題放大。
→ 最後一個常被忽略的:你買下一家日本公司時,買到的是既有的雇用契約與勞使慣行,不是一張白紙。盡職調查如果只查財報不查人事規程與工會協定,上表第二欄要證明的東西你一項都拿不出來。
→ 順帶一提,「終身雇用結束了」和「年功序列瓦解了」常被當成同一件事講,但兩者的證據強度差很多——薪資曲線的實測見年功斜率那篇。這兩則誤解錯在同一個地方,整理在刻板印象查核總表。
一分鐘收個尾:
| 你可能以為 | 實際上 |
|---|---|
| 日本人開始跳槽了,代表解僱變容易 | 兩者無關;流動性來自員工端,法制端沒動 |
| 轉職人數創高等於制度崩解 | 同一份調查裡想換工作的人八年來首次減少 |
| 豐田社長宣告終身雇用結束 | 原話是「誘因再不出來就難以守住」的條件句 |
| 終身雇用是全體日本人的制度 | 適用範圍一直是大企業的正職,從來不是多數 |
| 整理解僱四要件近年放寬了 | 改用「四要素」綜合判斷,是舉證方式變靈活不是門檻降低 |
行動:如果你的日本法人有裁減計畫,先把「解僱迴避努力」這一欄的證據清單列出來——已試過的調職、外派、希望退職募集各自的時點與結果。這一欄拿不出東西,其餘三欄做得再好都不會過。
先問你:如果同樣一筆錢,用在希望退職的加給上和用在訴訟準備金上,你會選哪一邊?
讀者來信:三個你大概最想問的問題
日本員工自己遞辭呈,公司需要同意嗎?
作者: 原則上不需要同意。無期雇用的勞工依民法的規定提出解約申入,經過法定期間後契約終止,公司挽留歸挽留,擋不住。這件事和上面談的解僱剛好是一體兩面:日本的制度對「員工要走」相當寬鬆,對「公司要趕」相當嚴格,兩個方向的門檻完全不對稱。實務上比較常出問題的反而是交接與競業,那要靠契約與就業規則事先寫好,不是靠拖延受理。打個比方:這像一扇只能從裡面推開的門,你站在外面拉是拉不動的。
我們用有期契約避開解僱問題,這樣可行嗎?
作者: 短期可行,但有一個五年的引信。同一雇主下的有期勞動契約通算超過五年,勞工可以申請轉為無期契約,公司原則上不能拒絕。所以把有期當成長期規避手段,等於把問題延後五年再一次爆掉,而且到那時人數通常更多。更麻煩的是,如果契約反覆更新到讓勞工產生合理期待,中途不更新本身也可能被爭執。打個比方:這像用短期票據不斷展延來取代長期貸款,前幾年很輕鬆,到期日那天壓力一次到齊。合理的用法是搭配真實的期間限定業務,不是拿來當常態編制。
日本有沒有像台灣一樣的資遣費計算公式?
作者: 沒有法定的資遣費制度,這一點常讓台灣經營者意外。日本沒有規定「做幾年給幾個月」,實務上的給付來自兩處:公司自訂的退職金規程,以及希望退職募集時額外加給的退職加算金。前者是你自己寫的,寫進就業規則後就有拘束力;後者是談判產物,行情因公司規模與產業差距很大。所以「日本沒有法定資遣費」不等於便宜,多數情況下為了滿足解僱迴避努力而端出的加算金,會比台灣的法定資遣費更高。打個比方:這像沒有公定價的市場,你以為省下標價,其實付的是議價後的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