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東西給日商,從報價到第一筆錢入帳要幾個月?一張現金流時程表算給你看

日本買方口中的「翌月末付款」不是現金入帳日。從受領日起算的 60 日、票期的 60 日,加上月單位締切多出來的那一兩天,年營收 12 億日圓的供應商被佔住的運轉資金在 1.97 億到 5.92 億日圓之間。這篇把每一段天數拆開標價,算給你看 2026 年真正省下的是哪 60 天,以及日方改口說「不開票據了」之後,錢為什麼可能一樣慢。

極簡幾何插畫:暖米白背景,三條橫桿由同一個起點向右延伸並逐層變短——最上層霧藍、中層鼠尾草綠、最下層淺灰,各自末端有一個空心小圓標出終點,三個終點依序向左退,象徵現金入帳天數從 180 日縮到 120 日再縮到 60 日。起點處一枚赤陶色小方塊代表出貨日。低飽和莫蘭迪配色、大量留白。

最坑的不是票期有多長,而是合約上那個「支付日」根本不是錢進帳的日子——它只是第二段時鐘的起點。

一家台灣機構零件廠 2025 年 10 月接下日本製造商年 12 億日圓訂單,逐項核過單價與模具費,卻把「月末締、翌月末付、120 日票據」當行政細節。隔年 4 月 1 日首批交貨受領,財務部把 5 月 31 日填進現金流表;錢真正入帳是 9 月 28 日。出貨一旦轉為常態,這條 180 天的時間差會長期佔住 5 億 9,178 萬日圓的運轉資金。

他撞上的,是兩段各自獨立、卻會直接相加的時鐘。本文制度以 2026 年 8 月 17 日時點為準。


報價到發注先燒六週,時鐘從受領日才開始跑

日方對新供應商要做徵信調查,帝國資料銀行(株式会社帝国データバンク)公告的標準納期普通約 29 個營業日,約六週;等對方開口要財報才整理,等於自己把發注日往後推六週。估價到首批發注的典型前置期,截至 2026 年 8 月找不到政府機關統計。

→ 顧問不會替你分開的一格:付款期限自「受領日」起算,不是驗收合格日,受領當天算入第 1 天,上限 60 日;法定判定用這個算入序數,資金佔用計算要用曆日間隔,兩者差 1。4 月 1 日受領、5 月 31 日支付,是序數第 61 天、曆日間隔 60 天。

→ 60 日是舊法早就有的規定,2026 年的取適法只換了條號,新舊分界在第三篇。實務天花板也不是 60 天:公取委把月單位締切下的「受領後 60 日以內」運用為「2 個月以內」,官方例是 6 月 1 日受領、7 月 31 日支付(第 61 天)不算遲延,所以月初出貨那批結構性最不利。

條件寫法7 月 1 日受領時的支付日判定
每月末日締、翌月 20 日付8 月 20 日(第 51 天)合法
每月末日締、翌月末日付8 月 31 日(第 62 天)合法,月單位締切運用
每月末日締、翌翌月 10 日付9 月 10 日(第 72 天)違法
交貨後 30 日以內付款無法特定具體日三條書面(三条書面)不認可

行動:下一次報價單送出前,由業務主管把付款條件改成「每月末日締、翌月○日付」的可特定格式,並算出月初出貨批次落在第幾天。


第二段時鐘:票期,2026 年真正歸零的是哪 60 天

前提固定為年對日營收 12 億日圓、月出貨 1 億日圓、月末締翌月末付、4 月 1 日受領,天數一律是曆日間隔。

交易期間支付手段出貨到現金入帳被佔住的運轉資金
至 2024 年 10 月120 日票據180 日5 億 9,178 萬日圓
2024 年 11 月起60 日票據120 日3 億 9,452 萬日圓
2026 年 1 月起現金60 日1 億 9,726 萬日圓

→ 120 日不是對方刻意壓榨。1966 年 3 月起,公取委與中小企業廳把「纖維業 90 日、其他業種 120 日」當成大致妥當的票據(手形)期間,那是行政指導基準不是法條,2024 年 10 月前簽的合約當時合法,重談不能主張舊約違法。

→ 第一次縮短同樣只是行政指導。公取委 2024 年 4 月 30 日發出新基準、11 月 1 日起運用,票期超過 60 日才被視為有可能該當難以貼現的票據而成為指導對象:60 日整過關、61 日落入指導範圍,且只到指導不等於違法。兩機關並於 2024 年 10 月 1 日對約 600 家發注方發出注意喚起(公取委「手形等のサイトの短縮について」),這批公司最可能主動找你改條件。

→ 功勞要記對帳。第一列到第二列省下的 1 億 9,726 萬日圓屬於 2024 年 11 月的指導基準,第二列到第三列的 1 億 9,726 萬日圓才是新法讓票期歸零的效果;把 60 日付款期限也算成 2026 年新規定,日方法務會當場拆穿。

→ 可替換公式:現金缺口 = 年對日營收 ÷ 365 ×(D + Z),D 是受領日到支付期日的曆日間隔(本例 60)、Z 是票期天數;新法能釋放的只有年對日營收 ÷ 365 × 現行票期,而現行票期上限自 2024 年 11 月起已是 60 日。

→ 觸發點是發注日不是付款日。2025 年 10 月中小企業廳與公取委的連名通達寫的是「令和 8 年 1 月 1 日以後所發注」的製造委託等,2025 年底前下的單即使 2026 年才交貨付款,仍可合法開票據。

行動:2026 年上半年一收到票據,由財務主管先調出該筆訂單的發注日期,再決定要不要提異議。


對方說「我們不開票據了」,錢不一定變快

先講適用前提:以下禁止規定建立在你落在取適法保護範圍內;契約主體是台灣母公司、貨從台灣直出的純跨境交易,這套保護不一定及於你,判定方式見第三篇

→ 期日現金付款(期日現金払)照樣違法。公取委違反行為事例已明列:某委託事業者原採「每月末日締、翌月 16 日現金或票據付」,改成在原票據到期相當日付現金,因而超過受領後 60 日。電子記錄債權同理,到期日超過支付期日、或因記錄手續費換不到足額,一樣落在取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條款要鎖天數不是鎖手段。

→ 匯款手續費從貨款裡扣,不論有沒有書面合意都構成減額違反:振興基準明文寫,委託事業者不得讓中小受託事業者負擔匯款手續費、不得從代金中扣除。跨境匯款的中轉行費用常被一句「貴社負擔」帶過,金額不大卻每月都吞,而它是條文上最沒有辯解空間的一項。

→ 模具費才是藏最深的缺口。經濟產業省《自動車產業適正取引指南》(令和 7 年 12 月最終改訂)記載,委託方以最長 24 個月分期或攤進零件單價回收模具款,模具製作商那端卻是被一次收款;同份指南也明確,模具受領後須在支付期日全額付清,超過期日再攤進單價分期即屬支付遲延。

行動:簽約前最後一次條款確認時,由法務或會計師把「支付期日是受領後第幾天」「模具款結清日」「匯款費用誰負擔」三行拉出來對答。


對方真的遲付時,你能開出多少價碼

→ 遲延利息年 14.6%,除以 365 剛好是每日 0.04%,可以當場心算,而且是法定利率、不必事前寫進合約。起算日是受領日起算第 60 日經過後那一天;以票據支付時,「支付日」一律認定為票據到期日,不管你有沒有拿去貼現(取適法教材 Q83,公取委令和 7 年 11 月版)。

→ 但票期不等於遲延天數,只有支付期日剛好壓在 60 日上限時兩者才相等。承前例遲延 120 天,1 億日圓 × 0.04% × 120 = 480 萬日圓;同一張 120 日票據若採合法的「末締翌月 20 日付」,同口徑下遲延只剩 109 天,直接拿票期當天數會高估約 10%。

→ 不受保護就只剩民法。合約未約定遲延損害金時適用法定利率年 3%(法務省告示,第 3 期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2029 年 3 月 31 日維持 3%),同樣 1 億日圓遲延 120 天只有 98 萬 6,301 日圓,差 4.87 倍;全年 12 批是 5,760 萬日圓對上 1,184 萬日圓,中間 4,576 萬日圓就是那一行條款的年化價值。

行動:本年度對日合約續約簽署前,由法務把遲延損害金條款補進去,利率對標年 14.6% 並註明相當於日本取適法上的遲延利息率。


不在保護範圍內時,你手上還有三張紙

→ 第一張是中小企業廳與公取委的連名通達,它要求「即使是取適法對象外的交易」也要把票期縮到自受領日起算 60 日內、盡量以現金支付,並點名建設工程、大型機器製造等從發注到交貨期間長的交易應提高預收款與期中款比率。

→ 第二張是獨占禁止法第 2 條第 9 項第 5 款的優越地位濫用,沒有資本金或員工數門檻,經濟產業省指南寫明處於優越地位者不論對象是中小企業還是大企業都要注意。公取委是否受理外國事業者申告、域外適用怎麼劃線,截至 2026 年 8 月尚未確認。

→ 第三張是同業數字。中小企業廳令和 6 年度取引條件改善狀況調查(2024 年 10 月 1 日時點)顯示,全額現金付款比率發注側 71%、受注側 73%;而受注側收到的票期只有 33% 在 60 日以內,58% 落在 60 到 120 日之間、9% 超過 120 日。「日本大廠都這樣」講的正是官方要消滅的那三分之二。

→ 分界不是國籍,是接單主體。門檻怎麼算在第三篇,這裡只提醒一個常見誤判:台灣公司常為投標把日本子公司資本金設高,就以為喪失保護。而中小受託事業者本身是無日本據點的外國法人時受不受保護,官方教材只回答了特定運送委託的情形,截至 2026 年 8 月尚未確認。

行動:下一次對日重大報價送出前,由經營者決定這批交易的接單主體是台灣母公司還是日本法人,並把決定寫進報價單抬頭。


一分鐘收個尾:

你可能以為實際上
合約寫的支付日就是錢入帳日那只是票期的起算日,兩段時鐘會相加
60 日付款是 2026 年新規定舊法早就有,新增的只有票期歸零
上限就是 60 天月單位締切運用下實務天花板是 61 到 62 天
不開票據了就等於錢變快期日現金付款仍構成支付遲延違反
票期 120 天就能索賠 120 天利息只有支付期日壓在 60 日上限時才相等

先把付款條件拆成兩段各自標上天數與金額,再回頭看單價談得值不值。進日本通路之後還有六層扣款會再吃掉毛利,那在第五篇;報價單上少一組登錄番號,會讓買方的實質成本從 2026 年 10 月起多出 3%,那在第六篇

先問你:如果把貨款晚 120 天入帳的資金成本折算進單價,你這張報價單還會是同一個數字嗎?


讀者來信:三個你大概最想問的問題

日方寫的支付期日是翌月末,我從出貨到現金入帳到底該抓幾天?

作者: 先看有沒有票據。沒有票據時,月末締翌月末付落在序數第 59 到 62 天,月初出貨落在最長那一端;有票據就再加票期,120 日票約 180 天。抓現金流要用月初出貨那批當基準,用平均值會讓你在最緊的月份剛好缺額度。打個比方:這像轉機行程,你買的是「翌月末抵達」的第一段機票,第二段的候機時間沒印在票面上。所以報價階段就要求對方把支付期日與支付手段分成兩行寫。

我報價時要不要把資金佔用成本加進單價,怎麼算才不會被殺價?

作者: 算法很單純:年對日營收 ÷ 365 ×(受領日到支付期日的曆日間隔 + 票期天數),再乘上你的借款利率就是年成本,本文那個 12 億日圓、60 加 120 天的例子是 5 億 9,178 萬日圓被佔住。談判上別把它藏成看不見的加價,攤成兩張報價:現金 60 日一個價、票據 120 日另一個價,價差本身就是資金成本。打個比方:這像租車還車時的油費選項,自己加滿跟店家代加是兩個價目,並列在同一張表上對方才會去比較。中小企業廳令和 6 年度調查顯示七成日本企業本來就全額現金付款,現金那一欄不是在為難對方。

日方要把模具費攤進零件單價分 24 個月回收,這在日本合法嗎?

作者: 這已經被主管機關寫進問題清單。經濟產業省的自動車產業適正取引指南記載了委託方以 24 個月分期或攤進零件單價支付模具款的實態,並明確模具受領後須在支付期日全額付清,超過期日再攤進單價分期即屬支付遲延。你真正的缺口在於模具製作商那端通常一次收款,等於中間這層自己吞下整筆墊款。打個比方:這像房東要你先付整年裝潢費、再按月從房租折抵,總額一樣,但那一年的現金全從你口袋出。可以改談著手金加上交模驗收後 60 日內結清,把攤提改寫成期數明確的分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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