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坑的不是日方少扣的那幾個百分點,而是你看不到自己站在哪一格——多數台灣製造商的價差是零,台灣的線上服務業者卻從第一天起就是滿額。
一家台中的自動化設備商,2026 年 6 月報價給日本中部的機械廠:設備稅前 1,000 萬日圓,另含在對方廠內的安裝與操作訓練 200 萬日圓。對方選了總價更高的日本同業,採購只回一句「你們沒有登錄番號」。他的會計師說「出口零稅率,日本消費稅跟你無關」——這對設備成立,對安裝訓練不成立。
他撞上的,是把一份合約當成一件事來判定。本文制度以 2026 年 8 月 17 日時點為準。
先別問番號,先問這批貨在哪裡易主
第一道關卡是內外判定:資產讓與看讓與時該資產所在地,役務提供看役務提供地,電氣通信利用役務例外,看接受服務那方的住所地(国税庁 No.6210,2025-04 現行)。判錯這層,後面的價差全部沒有意義。
| 你的交易型態 | 消費稅上的定位 | 日方的扣抵憑證 | 沒番號的價差 |
|---|---|---|---|
| 台灣直出、日方當進口人 | 國外取引,不課稅 | 輸入許可通知書 | 0% |
| 進日本倉庫再交付、寄售 | 國內課稅交易 | 適格請求書 | 依控除割合 |
| 在日本現場安裝、訓練 | 國內課稅交易 | 適格請求書 | 依控除割合 |
| 對日本企業投放網路廣告 | 反向課稅 | 僅需帳簿 | 0% |
| 面向消費者的線上服務 | 國內課稅交易 | 適格請求書,無經過措置 | 10% |
→ 第一列不需要適格請求書,日方在保稅區域繳輸入消費稅、憑輸入許可通知書扣抵(国税庁 No.6497,2025-04 現行);中間兩列才要面對控除割合。
→ 最痛的是最後一列。面向消費者的電氣通信利用役務提供(消費者向け電気通信利用役務の提供)——線上課程、內容配信、訂閱制服務——日方拿不到適格請求書時,連經過措置(経過措置)的 80%、70% 都不能用,扣抵歸零(国税庁 Q&A 問 103-3,2026-04 改訂),台灣的軟體與內容授權業者從 2023 年 10 月第一天起就是滿額 10%。但對日本企業投放網路廣告走反向課稅,日方依消費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只需保存帳簿,價差是零。同樣賣數位服務給日本,兩端差 10 個百分點。
行動:下一次報價送出前,由業務負責人在報價單上寫明交付地,並把貨物段與服務段分開計價。
那條線 2026 年 10 月 1 日降到 70%,寫 50% 的資料都過期了
經過措置已由令和 8 年度稅制改正延長兩年、改成四階段:改正前是 80% 之後於 2026 年 10 月降為 50%、2029 年 10 月歸零,改正後終止日延到 2031 年 9 月 30 日(国税庁 令和 8 年度稅制改正傳單,2026-05 改訂)。下表假設稅前報價 1,000,000 日圓、含稅請款 1,100,000 日圓,日方採一般課稅、課稅銷售割合 100%、交易屬日本國內課稅交易,價差分母是稅前報價。
| 課稅進貨發生期間 | 控除割合 | 日方可扣抵(日圓) | 日方實質成本(日圓) | 價差 |
|---|---|---|---|---|
| 2023-10-01~2026-09-30 | 80% | 80,000 | 1,020,000 | 2.00% |
| 2026-10-01~2028-09-30 | 70% | 70,000 | 1,030,000 | 3.00% |
| 2028-10-01~2030-09-30 | 50% | 50,000 | 1,050,000 | 5.00% |
| 2030-10-01~2031-09-30 | 30% | 30,000 | 1,070,000 | 7.00% |
| 2031-10-01 以後 | 0% | 0 | 1,100,000 | 10.00% |
→ 適用哪個割合,看課稅進貨發生日,不是付款日也不是請求書日期。官方跨線實例:役務 2026 年 9 月 21 日開始提供、10 月 20 日全部完成、10 月 31 日付款,全額 70%;同期間若是商品進貨,9 月 21 至 30 日交付的部分 80%、10 月 1 日以後交付的部分 70%(国税庁 Q&A 問 113-3,2026-04 追加)。搶單的界線不在開發票,在交付與完工。
行動:2026 年 9 月 30 日以前,由專案負責人把跨線案件的交付日或完工證明日往前搬,並取得日方書面確認。
大客戶反而先出局:含稅 1 億日圓那條上限
金額上限不是 2026 年才有的,令和 8 年度改正只是砍成十分之一:買方對同一未登錄供應商的年度課稅進貨(含稅)超過上限的部分完全不適用經過措置,上限依買方課稅期間起日判定——起日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之間為 10 億日圓,起日在 2026 年 10 月 1 日以後為 1 億日圓(国税庁 Q&A 問 113 注記表,2026-05 改訂版)。
→ 假設買方課稅期間起日已在 2026 年 10 月 1 日以後、割合 70%、年度含稅採購 3 億日圓(稅前 2 億 7,272 萬 7,273 日圓):上限內 1 億可扣 636 萬 3,636 日圓,超過的 2 億一毛不能扣;有番號則可扣 2,727 萬 2,727 日圓。差額 2,090 萬 9,091 日圓,對稅前採購額是 7.67%,不是同口徑下的 3.00%。
→ 但兩條線的判定基準不同:割合依課稅進貨日逐筆切換,2026 年 10 月 1 日當天就換;上限依課稅期間開始日整期判定。3 月決算的日方法人,2026 年 4 月至 2027 年 3 月這期內,4 月到 9 月的進貨仍是 80%、10 月 1 日起的進貨才切到 70%,而上限整期停在 10 億日圓,3 億採購全在上限內、價差回到 3.00%,要到 2027 年 4 月 1 日起才會出現 70% 加 1 億上限;12 月決算法人是 2027 年 1 月 1 日。不是大公司比較有本錢不登錄,而是單一大客戶集中的供應商先被推到牆邊。
行動:進入年度價格談判前,由業務負責人先問到日方決算月,換算出對方踩到 70% 與 1 億上限的兩個日期。
番號不是買一組號碼,是每年要養的一條義務鏈
外國法人可以登錄,「外國公司不能登錄」是錯的說法:国税庁備有手續代碼 D1-65 的國外事業者專用申請書與英文版,持有法人番號者的登錄番號就是 T 加 13 碼法人番號。卡住的不是資格,是身分——沒有日本國內事務所的台灣公司屬特定國外事業者(特定国外事業者),拒否要件從一般業者的 2 項膨脹成 5 項(国税庁 D1-65 審查基準,現行版本)。
| 契約主體 | 消費稅上的身分 | 拒否要件 | 能否用簡易課稅 |
|---|---|---|---|
| 台灣本社直接簽 | 特定國外事業者 | 5 項 | 否,無恒久設施 |
| 設日本分店且與國內資產讓與有關 | 國外事業者但非特定 | 2 項 | 有恒久設施才可 |
| 設日本法人 | 內國法人 | 與日本業者相同 | 依一般要件判定 |
→ 真門檻是五項裡的兩項:沒有具消費稅稅務代理權限的稅務代理人、應設納稅管理人而未申報。兩個角色都得在日本境內,而稅務代理依法只有稅理士或稅理士法人能承接,是年年發生的固定顧問費。登錄後還要養——未於申告期限前提出稅務代理權限證書等事由都可撤銷登錄,撤銷後 1 年內不得重新登錄(同 D1-65 備考),日方客戶的扣抵會毫無預警斷掉。
→ 代價是全額。一旦登錄,不論基準期間課稅銷售額是否在 1,000 萬日圓以下,納稅義務都不再免除(国税庁 No.6501,2025-04 現行);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起,課稅期間初日沒有恒久設施的國外事業者又被排除於簡易課稅之外(国税庁 No.6505,2025-04 現行),只能逐筆實額計算。
行動:決定登錄與否之前,由財務主管把日本稅理士年費與納稅管理人費用,對上因為沒番號而預期流失的訂單毛利,列進同一張表。
不花一毛錢的止血動作,和日方能砍你的天花板
→ 先做零成本那件。国税庁明示,即使登錄事業者交付的請求書沒印番號,只要滿足區分記載請求書等的記載事項,一律可適用經過措置(国税庁 Q&A 問 113-2,2024-04 追加)。漏印番號不等於歸零;真正讓日方連 70% 都拿不到的,是品名、稅率別、稅率別合計金額不齊。
→ 日方要求降價有天花板,天花板就等於價差:反推讓日方無差異的折後含稅總額,割合 70% 時是 1,067,961 日圓,較 1,100,000 日圓折讓 32,039 日圓、對含稅總額 2.91%。五省廳連名 Q&A 的 Q7(財務省、公正取引委員会等,2022-01-19 公表、2026-01-30 改正)明示:雙方合意並把免稅事業者自身負擔的消費稅納入考量後定價,即使降價也不構成獨占禁止法問題;但再交涉流於形式、由買方單方面設定顯著偏低價格,就是優越地位濫用。
→ 這裡引的是獨占禁止法,不以下請關係為前提。至於改稱取適法的那部法保不保護契約主體在台灣、貨從台灣直出的純跨境交易,日本主管機關選擇不畫線,判準寫在第三篇。
行動:下一張請求書開出前,由業務助理把品名、稅率別、稅率別合計金額補齊到區分記載請求書等的水準,並在報價單上註明是否持有登錄番號。
一分鐘收個尾:
| 你可能以為 | 實際上 |
|---|---|
| 2026 年 10 月起日方只能扣 50% | 是 70%,四階段延到 2031 年 9 月 30 日才歸零 |
| 台灣公司不能登錄拿番號 | 可以,卡的是納稅管理人與稅理士這條年年義務鏈 |
| 沒有番號就一律少 3% | 純出口是 0%,面向消費者的線上服務是 10% |
| 漏印番號日方就扣不到 | 漏印不影響經過措置,品名與稅率別不齊才歸零 |
先確認你的交易落在內外判定的哪一格,再決定要不要花錢買那組番號。同一筆錢什麼時候才真的進到帳戶,算在第四篇;報價單上看不到、卻會在對帳單上冒出來的那六層扣款,攤在第五篇。
先問你:如果日方採購願意付你原價,但要求你自費登錄並每年提出稅務代理權限證書,你會答應嗎?
讀者來信:三個你大概最想問的問題
我是純出口的製造商,日方自己報關進口,這件事真的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嗎?
作者: 以 2026 年 8 月 17 日的制度看是的:貨在台灣易主、日方當進口人,交易不在日本消費稅課稅範圍。但同一份合約常夾著在日本現場的安裝、試車或訓練,那段的役務提供地在日本,會被單獨拉出來變成國內課稅交易,開頭那家設備商輸掉的就是這段。另一個縫在 2028 年 4 月 1 日:財務省《令和 8 年度稅制改正大綱》新設特定少額資產販售事業者制度,以通信販售從國外發送到日本、一件對價稅前 1 萬日圓以下的資產讓與,納稅義務人改成賣方。打個比方:這像你一直走免收費的側門,門現在沒關,但門口正在裝閘機,日期已經公告。
我登錄拿到番號之後,是不是就跟日本同業站在同一條線上了?
作者: 不是,差在兩格。一旦登錄,不論基準期間課稅銷售額是否在 1,000 萬日圓以下,納稅義務都不再免除(国税庁 No.6501,2025-04 現行),你得在日本申報並繳納收到的 10% 消費稅。而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起,課稅期間初日沒有恒久設施的國外事業者不能用簡易課稅(国税庁 No.6505,2025-04 現行),日本同業用推定進項率一行算完,你只能逐筆實額計算。再加上每年得在申報期限前提出稅務代理權限證書,漏一次就可能被撤銷登錄。打個比方:這像拿到會員卡卻沒拿到會員價,卡費照繳,每年還得回櫃檯續辦。
日方採購說扣不到稅要砍我 10%,我可以怎麼回?
作者: 先把數字擺回同一個口徑:以稅前 1,000,000 日圓、含稅請款 1,100,000 日圓計,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日方的實際損失是 30,000 日圓,反推到讓對方無差異的折讓是 32,039 日圓、對含稅總額 2.91%,10% 要到 2031 年 10 月 1 日經過措置歸零才成立。接著攤開依據:五省廳連名 Q&A(2022-01-19 公表、2026-01-30 改正)Q7 寫明,雙方合意並把免稅事業者自身負擔的消費稅納入考量後定價不成問題,但再交涉流於形式、由買方單方面設定顯著偏低價格就是優越地位濫用。再補一句他不好意思否認的:未扣抵的部分要計入交易對價額計算法人稅所得(国税庁《消費税経理通達関係Q&A》問 1,2023-12 改訂),會損金化,稅後衝擊更小。打個比方:這像有人拿去年的油價單跟你算今年運費,你不必吵,把今年的單子攤在桌上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