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上週從東京練馬區退租。
房東遞給她一張單子:原狀回復費,18 萬日圓。
理由很「合理」——壁紙泛黃、地毯有壓痕、還有客廳那台冷氣,「拆下來牆上多了 4 個小洞」。
她當下二話不說刷了卡。
三天後我看到單據,第一句話就是:「妳這筆錢,可能根本不用付。」
一條被忽略的房客保護法
問題不在於她吃虧。
問題在於,太多台灣人在日本租屋,根本不知道有一條法律,是專門用來保護房客的。
它的全名很長,叫做「東京における住宅の賃貸借に係る紛争の防止に関する条例」。
日本人懶得唸,直接叫它「東京ルール」(東京規則)。
2004 年 10 月 1 日施行,主管機關在 2019 年從都市整備局獨立出來,變成現在的「東京都住宅政策本部」。
到 2026 年的今天,這條條例剛好滿 21 歲。
核心原則:經年變化由房東負擔
它的核心,只有一句話:
經年變化、通常使用造成的損耗,由房東負擔。
什麼意思?翻成白話——
- 你住了三年,壁紙自然泛黃 → 房東付。
- 冰箱旁的牆有電氣燒灼痕 → 房東付。
- 你裝了一台冷氣,牆上留下 4 個螺絲孔 → 還是房東付。
對,最後一條最違反直覺。
冷氣明明是房客自己裝的,憑什麼?
因為日本國交省的判例認定:冷氣是現代生活必需品,安裝過程必然產生螺絲孔,這就是「通常損耗」。
除非你打了臉盆大的洞、或鑽錯位置打穿水管,否則房東不能跟你收。
但這條法律不是萬能:三個但書
它有三個「但書」,沒搞清楚會誤判情勢:
第一,只適用於 2004 年 10 月 1 日之後新簽的契約。
契約更新(更新契約)不算,2004 年 9 月 30 日簽的也不算。
簽約日,務必看清楚。
第二,契約必須由「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媒介或代理。
私下交易、屋主自租自管的物件,不一定能套用。
第三,只保護住宅,不保護事業用物件。
店舖、辦公室、SOHO 工作室原則上排除。
簽約當天該拿到的四件套
那房客要怎麼確認自己「被保護到」?
簽約當天,看仲介有沒有給你一張書面,上面寫了四件事:
- 退租時的原狀回復基本概念
- 入居中的修繕基本概念
- 實際契約中房客需要負擔的內容(特約有無)
- 設備故障時的維護聯絡窗口
少一件,仲介就違反了東京規則的書面交付義務。
這份文件,是你日後跟房東談判最大的籌碼。
別簽完約就丟掉。
6 年的魔法:殘存價值 1 日圓
還有一個冷知識,知道的人不多:
日本租賃實務裡,幾乎所有設備都有「耐用年數」。
| 項目 | 耐用年數 |
|---|---|
| 壁紙 | 6 年 |
| 冷氣 | 6 年 |
| 地毯 | 6 年 |
意思是——
你住滿 6 年,就算真的弄壞了壁紙,房東頂多只能跟你收「殘存價值 1 日圓」。
對,1 日圓。
不是打折,是法律認定它已經完全折舊。
2020 年民法 621 條:東京規則精神全國化
很多人會問:那 2004 年 10 月之前的舊約怎麼辦?東京以外的地方呢?
好消息是:2020 年 4 月,日本民法第 621 條修正了。
新條文白紙黑字寫:
承租人對通常損耗及經年變化,不負原狀回復義務。
東京條例的精神,從此變成日本全國的法律。
京都、大阪、福岡,原則上都比照辦理。
朋友拿回 18 萬日圓的結局
回到我朋友身上。
我們翻出契約,2024 年新簽,仲介是大手不動產,書面四件套都齊全。
冷氣螺絲孔、壁紙泛黃、地毯壓痕——三項加起來 18 萬日圓,依條例可以全額退款。
她隔週寄了一封掛號信,附上條例條文與民法 621 條。
房東十天內全額匯款回來,沒有半句廢話。
所以下次有人跟你說「日本房東很嚴格」,你大概可以笑笑回他:
嚴格的不是房東,是那些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房客。
說到這——你覺得「冷氣螺絲孔不算房客責任」這個判例,合理嗎?還是應該「誰裝的誰負責」才對?
下一篇想寫敷金(押金)為什麼有些房東至今還是不退——那才是真正的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