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當包租公前先搞懂這條被多數房仲文章寫漏的法律陷阱——拆解《借地借家法》第 26、28 條「正當事由」與立退料、94.7% vs 2.1% 兩種契約類型的市場現實

信義房屋官網寫日本「2-3 月是租賃旺季、兩年合約是法定、屋主不得擅自退租」三句話,每一句都有簡化失真——本文以《借地借家法》條文與國土交通省「令和 6 年度住宅市場動向調査」反推真相:尖峰實際延伸到 4 月初、2 年是博弈出來的市場均衡而非法律規定、房東不續約須具第 28 條「正當事由」+ 立退料補償,定期借家契約 25 年來普及率只 2.1%。

極簡幾何插畫:畫面中央一架幾何天秤——陶土橘三角支柱、鼠尾草綠細橫樑、左右兩個圓形托盤;左盤承載陶土橘小屋輪廓象徵房東,右盤承載稍大鼠尾草綠房屋(內含小人剪影)象徵房客,橫樑微向右傾暗示《借地借家法》傾向保護房客;天秤上方三枚柔和赭黃圓幣浮空代表「立退料」(搬家補償金);支柱貫穿一條極淡灰褐虛線作為「法律之軸」;暖奶油米白背景大量留白,採莫蘭迪低飽和類比暖色配色。

關於日本租屋,台灣財經自媒體最常踩的雷有兩條:

一條叫「2-3 月是日本租賃旺季」。 另一條叫「日本兩年租約是法律規定」。

兩條都不太對。

我自己花了一個下午把《借地借家法》從第 26 條到第 38 條翻過一遍,加上對照國土交通省「令和 6 年度住宅市場動向調査」的數字,發現一件事——

包租公在日本,最該怕的不是空租期,是法院。


先講旺季這條

日本的會計年度與學校學年從 4 月 1 日開始,可以追溯到 1886 年(明治 19 年)。當時日本把會計年度從 1 月制改成 4 月制,理由是「農家秋收後納稅再編預算比較順」+「當時最強的英國會計年度就是 4 月」。

所以每年 2 月到 4 月初,整個日本都在搬家。

真正的尖峰不是 2-3 月,是 3 月下旬到 4 月上旬

4 月中之後物件還空著,房東基本上要等下一個搬家季。


接著講最關鍵的法律陷阱

很多中文文章告訴你「日本租賃契約都是兩年期」「期滿房客有優先續約權」「房東不得擅自請房客退租」。

聽起來像房東的惡夢對吧?

但這三句話有兩處被簡化得失真。

第一,「兩年」根本不是法律規定。

《借地借家法》只規定契約期間未滿 1 年者視為「無期限契約」,這對房東管理超不利;3 年以上又對房客太苛刻。所以市場自然演化出「2 年」這個房東、房客都吞得下的均衡點。

你想簽 1 年、簽 5 年都合法,業界 95% 以上選 2 年純粹是博弈出來的習慣。

第二,「房東不得擅自退租」不是「絕對不能退租」。

《借地借家法》第 26 條規定房東若不續約,須在期滿前 1 年到 6 個月內書面通知;第 28 條規定必須具備「正當事由」——房東自住必要性、房客使用情況、過往租約履歷、以及立退料補償 綜合判斷。

關鍵在最後四個字——立退料(搬家補償金)。

日本法院對「正當事由」審查極嚴,但你只要拿出夠誠意的立退料(通常 6 個月~2 年租金不等),多數情況下房客會願意搬。

換句話說,這不是「禁止退租」,是「退租要付錢」。


那為什麼不直接簽「定期借家契約」?

期滿就終止、房東無須任何理由,多自由。

問題是——

國土交通省最新調查顯示,三大都市圈民間賃貸中,普通借家契約佔 94.7%、定期借家契約只佔 2.1%。約 9 成日本國民「幾乎不認識」定期借家。

這個契約類型 2000 年就立法上路,25 年過去普及率還在地板。為什麼?因為房客一聽到「不能續約」就掉頭走,仲介不想花時間解釋,房東短期收回的需求也不夠強。


最後一個容易被忘的成本

日本租屋初期費用(敷金 1-2 個月 + 礼金 0-2 個月 + 前家賃 + 仲介手数料 + 火災保險 + 保證會社費 + 鑰匙更換 + 清潔費)合計約為月租的 4.5~5 倍

月租 10 萬日圓的物件,房客一進門要先掏 50 萬日圓。

反過來說,這 50 萬有一部分(礼金)是進房東口袋的——這是台灣包租公最不理解的「日本入口溢價」。


所以你今天決定赴日當包租公,物件已經簽約。

仲介問你:契約類型要選哪種?

🅰️ 普通借家契約:94.7% 主流選擇、入住率高、租客好找、礼金可收滿;但未來想自住或翻新,要靠立退料協商。

🅱️ 定期借家契約:期滿乾淨終止、保留未來彈性;但物件 PO 上市場可能要打 8 折房租,因為只剩 2.1% 房客接受這種綁定條件。

我自己會選 A,理由很簡單——

日本房子是長期持有,未來變數太多時,立退料 = 用錢買回控制權,而控制權的成本,永遠比空租期便宜。

你的選擇呢?

留言區告訴我,🅰️ 還是 🅱️?


📚 名詞補充

文章說《借地借家法》第 28 條的「正當事由」審查極嚴,但這四個字到底在審什麼?實務上要怎樣才算「有正當事由」?

JP¥ 編輯部: 日本法院判斷「正當事由」採綜合考量,會把四個要素放在天秤上稱重——「房東與房客各自的使用必要性」(誰更需要這間房)、「過往租約履歷」(房客有沒有欠租、亂搞)、「房屋使用現況」(是否已不適合居住)、「立退料補償」(房東願意付多少搬家費),其中「使用必要性」是主要因素,其他三項是補強。比喻起來像離婚案分財產——法官不只看「我先到這裡」,還要看「誰更需要這個家、誰過得好不好、能不能用補償金擺平」,最後綜合判決。所以「房東想自住」+「房客有更便利的替代住所」+「願意付立退料」三件事同時成立,法院才比較願意點頭。

文章說立退料「通常 6 個月~2 年租金不等」,這個範圍也太寬,到底差別在哪?什麼情況會被判到上限?

JP¥ 編輯部: 立退料金額沒有公式,主要看三個變數——房客已住多久(住越久越貴)、搬家難度(高齡者、小孩就學中、店面有營業損失最貴)、房東收回理由的正當性(房東自住強過改建出租)。住 3 年的單身上班族通常 6-12 個月租金可解決,但住 20 年的高齡夫婦、加上房東只是想拆掉改建出租公寓,法院判到 24 個月以上租金加上搬家實費並不稀奇。比喻像台灣搬遷補償——時間越久、生活越穩定的人,補償越貴;房東若只是想多賺錢而非真有居住需要,籌碼會被法官狠狠砍。

文章寫初期費用 4.5~5 倍月租很驚人,但「敷金」跟「礼金」聽起來都像是給房東的錢,差在哪?哪個拿得回來?

JP¥ 編輯部: 敷金(しききん)是「擔保金」,相當於台灣的押金,退租時扣掉修繕費用後會退還房客;礼金(れいきん)是「謝禮金」,是給房東「謝謝你願意把房子租給我」的錢,不退。差別關鍵在「會不會回來」——月租 10 萬日圓的房子,敷金 1 個月 = 10 萬保管中可退;礼金 1 個月 = 10 萬直接進房東口袋。台灣讀者最常踩的雷是把「敷金 + 礼金」誤當作「2 個月押金」,實際上只有一半能拿回,另一半是日本獨有的「進門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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